1检测目的、范围和内容
受检房屋为一栋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为了解该房屋安全现状,对该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危房鉴定主要内容应包括:
(1)房屋损伤状况检测
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房屋结构、装修、设备、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物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2)房屋变形检测
现场采用全站仪对房屋进行倾斜和相对高差测量,检测房屋的整体倾斜和局部倾斜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住房危险性等级评定
在现场检测的基础上,对房屋损坏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农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中的评定方法对房屋危险性等级进行评定。
2判定标准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3检测及分析结果
3.1房屋使用情况
经调查发现,受检房屋自建成后未发生过使用功能改变、火灾和使用荷载过大等情况。
3.2房屋建筑平面图纸测绘
现场采用激光测距仪和钢卷尺等对房屋的轴线尺寸、墙体分布、门窗位置等建筑结构布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3.3房屋损伤检测
为明确受检房屋损伤状况,现场对受检房屋建筑结构进行了损伤状况检测。检测结果表明:
(1)受检房屋一层、二层顶板粉刷层局部存在起皮、脱落、龟裂现象。
(2)受检房屋外墙粉刷层局部存在起皮、脱落现象。
3.4房屋变形情况检测
(1)房屋相对高差检测
因受现场检测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受检房屋的相对高差。
(2)房屋整体倾斜检测
为了解房屋目前倾斜情况,现场采用全站仪对受检房屋进行倾斜检测。
受检房屋南北向最大倾斜率为向北6.62‰,东西向最大倾斜率为向西7.08‰,超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8)中相对应的局部倾斜限值4‰(测量结果包含施工误差)。
受检房屋整体倾斜率未超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规定的房屋整体倾斜30.0‰的限值(倾斜观测包含测量误差和施工误差)。
3.5住房危险性评定
根据现场检测情况,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中相关要求,按地基危险性鉴定和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1)地基危险性鉴定
根据现场调查,未发现上部结构及周围散水存在因不均匀沉降而造成的裂缝和变形,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8)中相对应的局部倾斜限值4‰(测量结果包含施工误差)。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6.2.3条,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2)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的相关要求,按基础及上部结构对受检房屋进行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