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房屋建筑产权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完成安全性鉴定:
1.在《玻璃幕墙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的若干技术规定》(建设【1994】776号文附件)发布前,即1995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墙;
2.未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进行工程验收的玻璃幕墙;
3.原设计或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下较严重的缺陷,需鉴定其实际承载能力的玻璃幕墙;
4.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幕墙;
5.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6.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7.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8.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满十年的。
对于难以及时改造的,要加强对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控,及时制定安全处置预案,并采取临时管控、临时围闭等措施,在建筑玻璃幕墙加固、修复期间,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群众安全。
台风、地震、火灾等重大自然灾害之后、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并且需继续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要督促产权人尽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逐一制定整治方案,逐一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对不按要求认真自查或逾期不落实整治的,属地政府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全力保障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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