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开展通航建筑物安全鉴定,一般情况下每5—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对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平安航道”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加强跨部门联动协作、信息共享,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要依法履行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对其管理的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负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航运枢纽大坝安全责任制,明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运行单位责任人及具体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强化重点环节和领域的安全管理,加强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开展通航建筑物安全鉴定,一般情况下每5—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对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严格落实大坝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同时,认真做好防汛防台和枯水期保通工作。在汛期、台风季节,运行单位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做好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调度,及时掌握气象、水文、地质灾害信息,强化安全巡查,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防洪和防台风安全
做好反恐怖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运行单位要依法履行反恐怖防范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网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标准配备相关设施、器材和设置标识,按有关标准规定对重点部位或场所实施封闭管理,加大对挡水建筑物、控制机房、坝顶道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的监控力度。
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安全监测能力,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
开展安全管理专项行动,于2020年3月底前逐座明确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的运行单位、运行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及具体责任人,全面摸清通航建筑物和本部门所管辖的航运枢纽大坝的数量、规模、分布、大坝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情况等监管底数。开展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行动,并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运行单位要及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使用或报废重建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要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建立危险货物船舶过闸监管平台。
保障措施方面,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名单、约谈、挂牌督办等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部门间联合安全检查和联合执法。加强资金和人才保障。运行单位要保证安全管理资金投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资源建立专家库,提高安全管理能力。